“社会问题自然观史”的“公共性”整合

尽管美国社会学界对“社会问题自然历史观”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如勒麦特(Edwin M. Lemert)还以自己的研究案例对此提出质疑,但这丝毫不能影响其作为一个重要学术范式在社会问题 及公共政策研究中的显著地位和重要作用。在后来的研究中,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还进一步发展和证实 了“社会问题自然史观”。 1941年6月,理查德·富勒(RichardC.Fuller)和理查德·迈尔斯(RichardR.Myers)在《美国社会 学评论》(AmericanSociologicalReview)上发表的“社会问题自然史观”(TheNatural HistoryofaSocial Problem)标志着“社会问题自然史观”的正式提出。其基本理论框架为:首先定义“社会问题”,将价 值判断引入对社会问题的认识,然后进行案例分析,展现了社会问题的形成及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最 后概括出了“社会问题自然史观”,实现“社会问题”与“公共政策”的联结,从而把握了社会问题产 生发展的规律性。 他们认为社会问题是由客观条件和主观定义所组成。客观条件是指一种可以通过实证加以认识的情 况,人们能够在工作和生活中觉察得到,它的存在状况及其数量能够被人们所认识。而主观定义则是指 某些个人对这种客观条件的察觉和认识,即感到目前的条件已经危及到他们所珍视的价值观,相当多的 人都认为这种客观状态是对他们所珍视的社会规范的一种背离,从而就将价值判断引入到对社会问题的 研究分析中,要求社会学家不仅要研究社会问题产生的客观条件,而且还要研究身处其中的人们的价值 判断,这些价值判断会使人们以不同的方式对一种状况形成不同的看法并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法。为了说 明和论证他们对社会问题的看法,富勒和迈尔斯还以“底特律市拖车居住者营地问题”为例,来说明社 会问题从萌芽、发展、演变到最后解决的全过程,由此划分出了“觉察”(Awareness)、“政策决定” (PolicyDetermination)、“改革”(Reform)三个发展阶段,并分析和阐述了它们的阶段性特征。在“觉 察”阶段,社会问题的客观条件和主观定义均不具备,而随着麻烦出现、抱怨增多,社会问题危害性的 逐渐显现,大众传媒在其中的推波助澜以及公众关注及政府介入,说明公众、权威机构对这些问题已经 做出了负面的价值判断,认为其侵犯了他们所珍视的价值观。此时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从最初的一 般性问题演变成了真正的“社会问题”。在“政策决定”阶段,有关拖车居住者营地的保留或撤除及管 理手段问题就成为各利益集团争论和博弈的焦点。拖车制造商协会、流动房屋居住者协会、房地产商、 拖车营地附近的居民等都会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对拖车居住者营地阐述自己的看法,提出解决的办法及自 己的政策诉求,同时他们也会通过一定的渠道向政府陈述自己的立场,向政府施压,使自己的政策诉求 能够最大限度地影响政府的决策并为政府所接受,最大限度地实现集团的利益目标。而政府做出的对拖 车居住者营地加以约束和限制的政策也是各利益集团博弈和压力集团施压的结果。在“改革”阶段,由 相应的政府机构执行政策诉求,将制定好的政策通过具有公共权威的政策执行机构加以实施,它属于社 会问题解决的制度化阶段。在改革阶段继续进行政策决定,但只涉及方式方法等技术性问题,例如制定 有关的管理规定和条例来实现政府对拖车居住者营地进行适当的约束和限制的政策目标。通过这些管理 和约束来平衡各方利益,保持社会秩序,防止社会冲突,从而最终解决拖车居住者营地问题。””由此可 见,“社会问题自然史观”把握了社会问题演变、发展的规律性,并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探索对社会问 题的解决和根除,将公共政策与社会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提供了一个分析、研究、解决社会问题 的新视角和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