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和迈尔斯提出“社会问题自然史观”30年

在富勒和迈尔斯提出“社会问题自然史观”30年之后,布鲁默(HerbertBlumer)在1971年发表了 《作为集体行为的社会问题》(SocialProblemsasCollectiveBehavior)一文,提出了“社会问题五阶段 说”,它们分别为:(1)社会问题的出现(TheEmergenceofaSocialProblem);(2)问题的合法化(The l~gitimation ofthe Problem);(3)针对问题的行动动员(The Mobilization ofAction with Regard to the Problem);(4)官方行动计划的形成(TheFormationofanOfficialPlanofAction);(5)具体实施过程中 官方计划的变化(TheTransformationoftheOfficialPlanin its Empiricallmplementation)。¨Q从这里可以看 到,尽管表述的方式不同,所使用的文字也存在差异,但不管是富勒和迈尔斯的“社会问题自然史观” 还是布鲁默的“社会问题五阶段说”,都强调了社会问题从萌芽、确认到方案的制定和问题的解决全过 程,只不过是“社会问题自然史观”的阶段划分较为粗略,而“社会问题五阶段说”则较为细化。而从 二者的对应关系上,“社会问题的出现”和“问题的合法化”对应了“社会问题自然史观”的“觉察” 阶段,“针对问题的行动动员”和“官方行动计划的形成”对应了“政策决定”阶段,“具体实施过程中 官方计划的变化”则是“改革”阶段针对新问题对政策进行的调整。但它们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社会问题自然史观”首先是基于对社会问题的“主观定义”和“客观条件”的认识,强调社会问题认 识中的价值判断,并通过对“底特律市拖车居住者营地问题”的案例分析来提出“社会问题自然史观” 的三个阶段。而“社会问题五阶段说”则是批评以往对社会问题的认识仅限于客观条件的观点,强调社 会问题作为“集体行为”的特点,进而概括提炼了社会问题产生及解决的五个阶段。从文字的表述上 看,尽管布鲁默没有将其“社会问题五阶段说”明确地表述为“社会问题自然史观”,但从其内容和分 析的思路上看,我们仍然可以将其看作是对“社会问题自然史观”的延伸和发展。